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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政务部   发布时间:2022-11-28   阅读次数:26603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郑州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学院章程。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管好、用好办学资金。
(二)有效配置学院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四)真实、完整地反映学院财务状况,逐步实现各项开支预算制。
三、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接受集团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学院应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岗位,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协助核心组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二)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三)财务印鉴由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按照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做好印鉴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四、财务核算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郑州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学院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院财务核算办法。
(一)按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三)按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要求设置科目,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和打乱重编。
(四)学院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统一的格式、编制说明,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五)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执行。
(七)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使用者(如理事会、监管部门、捐赠人等)的需要。
五、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一)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学院对各项经费
收支实行学院理事会审批制度。
(二)学院各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
级管理、有限授权,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报送学院领导签批。
(三)经办人必须持合法的原始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必
须检查发票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四)经办人必须将符合规定的报销单据按财务处要求粘贴,
报销单上需写明支出事由、支出金额、经办人、审批人、审批时间等。
六、无形资产管理规定
无形资产是学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
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
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四)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
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七、存货管理规定
存货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是指在日常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用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等。
(一)资产处负责学院存货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
位的存货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学院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
活动需要,在资产处设立存货库房,保持一定数量的存货设备。资产处应当加强存货库房管理,建立健全存货库房管理制度与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各部门应配备相应的资产管理员。
(三)学院各单位购买的存货,资产处应定期和各单位管理
员核对账目。
(四)每年应组织一次存货的全面清查、逐一核对,确保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收入管理办法
(一)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民办
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开具合法票据。
(二)学院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
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
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补助给学院的财
政性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五)向学生收取的书作费等代收项目不得作为学院收入,
应当作为负债进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费用按年收取,据实列支。
九、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一)学院的成本费用是指展开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活动
所发生的,会导致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学院的成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
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与
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
2.
管理费用是指与教学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学
院董事会的办公支出、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3.
筹资费用是指学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学院获得的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十、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处应加强各种票据(主要包括支票、发票、收据、及其
它银行有价证券)的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购买、使用、保管、注销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各种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
(三)票据使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等各项内容,并按序号
顺序使用,不准虚开、代开、跳号使用,作废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四)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要详细登记支票号码、开
具日期和用途;作废的支票要加盖“作废”印章,并附于记账凭证后面。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取和处理学院所有财务
票据。
十一、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
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可执行此办法,严格收费审批制度。
(二)各项收款,均按照收费标准,到学院收费处统一收取。
十二、上级拨款及专用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上级拨付学院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
(二)学院配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拨付,执行开支
预算。
(三)专项资金专户记载,接收上级检查考核。
十三、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一)必须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
专业技术岗位,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集团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改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二)财务处应建立周例会制度,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国家有关
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适应国家新的经济形式,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三)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到有经验的高校或
其他单位交流学习,以开阔视野,增强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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